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5號原告 林水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氏幸紀榮義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2項記載,請求被告黎氏幸、紀榮義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萬元、30萬元,共計9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魏愛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