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姚雅淳
柯俊誠 柯畯欽 柯俊安 柯阿旭 柯曾綉 分被告 鄭百 和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義忠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