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上訴人 楊平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姈芬 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