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60號原告 張智勇 被告 殷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101年度救字第156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在案,該裁定於民國101年9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抗告而確定。又本院於101年8月15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2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此裁定已於
101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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