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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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告 邱明祥
陳秀琴 黃玉美 黃玉慧 洪信義 黃玉河 黃進興 被告 戴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8,200元【即高雄市○○區○○段510-1、554、55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500元/㎡×面積(96+30+238)㎡×原告請求持分(20/100+9/100+10/100+10/100+10/100+21/100+10/100)=6,38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