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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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黃子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寶興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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