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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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潮小字第15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郭信助
被   告  李祥瑋
       邱玉秋
       李俊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
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祥瑋邀同被告邱玉秋、李俊聰為其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嗣經被告李祥瑋陸續申請動用借
款,原告核撥金額合計130,522元。依約被告李祥瑋應於其
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被告李祥瑋畢業年月為94年6月,故其應於95年7
月1日開始償還本息,惟被告李祥瑋自101年8月1日起未
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借款83,065元
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又被告邱玉秋
、李俊聰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李祥瑋就上開
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就學貸款專用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及就學貸款利率表等件(見本院卷第4至13頁)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故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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