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806號
上 訴 人  陳幼華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莞靜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16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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