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沅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宜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0,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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