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3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如煌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9,01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6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