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55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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