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6日以98年度補字第71號裁定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後,仍未依期查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銘珠
法官范乃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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