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