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515號債權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起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