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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