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3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蔣佳昌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38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
玖仟壹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4月12日與原告訂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原告所發行之現金卡為工
具且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4年10月3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現尚積欠本
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台幣(下同
)99132元。(二)待收利息:14元。(三)利息計算:⑴、給
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8
月27日起至94年10月3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
,合計1834元(按契約書第7條)。⑵、給付遲延後之利息
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10月4日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按契約書第13條)及貸
款手續費0元(按契約書第8條)。又按契約第14、15條約定
,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被告自應負給付之責任。原告之主張,業據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記錄表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本判決為就適用簡
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併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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