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4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陳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①參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②壹萬玖仟零參
拾壹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②九十四年十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四點二五②十三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①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②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訴訟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淑貞
 法官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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