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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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0號上訴人光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咏雪 上訴人 黃建承
王濬祿 上訴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芳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文瑞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40,09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即由全部上訴人共同繳納48,277元即可,無庸各上訴人均繳納48,277元)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