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交抗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交抗字第5號抗告人 洪江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7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民國109年10月16日109年度交字第174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原審法院於109年11月19日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6日送達於抗告人本人,復經原審法院依抗告人之請求而於110年1月25日再次送達多元化繳費單於抗告人本人,皆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仍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原審法院查詢簡答表、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