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林建彰 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字號、確定日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存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惟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時間僅相隔不到1月,而因酒後駕車容易肇生重大事故之不幸悲劇,政府利用各種媒體一再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觀念,並兼採刑罰及行政罰鍰來預防民眾以身試法,然此類犯罪層出不窮,主因在於行為人對此類犯罪行為仍心存僥倖,不法意識甚低,本院認受刑人甫於附表一所示犯罪時間為酒後駕車之犯行,遭取締後理應知所警惕,竟仍無視其酒駕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高度危險,無視面臨之刑事處罰,旋即再於附表二所示犯罪時間飲酒後仍駕車上路,其2犯酒後駕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不宜輕縱,再酌以受刑人先後2次酒後駕車犯行時間不逾5年,其第2次犯行(即附表編號2)之呼氣酒精濃度更較第1次為高(詳附表所示兩案之判決書),犯罪情節愈發嚴重,而該第2次酒後駕車違規之交通違規罰鍰金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3項前段之規定應處新臺幣9萬元之罰鍰,再參諸該次犯罪之宣告刑,其有期徒刑倘賦與定應執行刑之優惠,徒刑易科罰金之金額加計併科罰金之總額,將較上開行政罰鍰為輕,雖行政罰與刑罰為不同範疇之處罰,當不能以刑罰中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折算之金額及併科罰金刑總金額與行政罰罰鍰之金額作輕重比較,惟以,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予以合併定執行刑後量定低於原合併刑期及罰金數額,仍將顯失刑罰之平,而令受刑人產生僥倖心理之虞,是本院認不宜逕予受刑人定刑優惠,即不再量定低於各刑合併之刑期暨罰金數額,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許雅如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有期徒刑2月│民國108年│本院108年│108年2月│同左│108年3月│││全駕駛│,併科罰金新│1月8日22│度交簡字第│26日││26日│││交通工│臺幣5,000元│時50分稍前│289號││││││具罪│,有期徒刑如│某時許││││││││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不能安│有期徒刑3月│108年1月│本院108年│108年3月│同左│108年4月│││全駕駛│,併科罰金新│30日14時30│度交簡字第│13日││12日│││交通工│臺幣20,000元│分許│494號││││││具罪│,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