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小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45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辛○○
      乙○○
      戊○○
      丁○○
      己○○
      丙○○
      庚○○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9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辛○○負擔新臺幣柒拾貳元,被告
乙○○負擔新臺幣柒拾柒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肆
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元,被告己○○負擔新臺幣
壹佰參拾玖元,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參佰貳拾壹元,被告庚○
○負擔新臺幣壹佰參拾柒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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