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6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甲○○○
       慈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原設高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高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69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6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慈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慈太公司)積欠
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
○○、甲○○○、丙○○均為被告慈太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
、交易明細查詢、存放款利率查詢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
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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