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李榮棣
相 對 人 黃湘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狀固記載相對人住所位於台北市大同區,然
相對人已於民國108年5月30日將其戶籍遷至基隆市暖暖區
,有相對人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可見相對
人應係以該位於基隆市暖暖區之戶籍址為其住所,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