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林銘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間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5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8萬4,000元【計算式:(45㎡+19㎡131,000元=8,384,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萬6,09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王本源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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