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苗耘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苗耘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苗耘森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8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3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52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苗耘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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