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成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秀卿 告訴被告林成翰業務過失傷害乙案,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秀卿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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