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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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維恭 代理人 鄭玉鈴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現每月所得約為新臺幣(下同)28,055元,雖
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惟聲請人因於106年度之收入銳減,致無力清償而毀諾等語。
聲請人應陳報其係於何時毀諾?已清償之期數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㈡承前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年1月起迄至陳報時止,每
月之實領薪資為何?每月何時領薪?前開時領薪資有無已扣除勞健保費用?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另請說明自105年2月27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主張其與配偶、3名未成年子女同住於租賃處,並陳
稱家庭生活費用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平均分擔,故其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應支出房租15,000元、伙食費4,000元、交通費500元、醫療費用500元、水費218元、電費1,536元、電話費(含網路費)724元、瓦斯費145元、日常用品費300元、3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8,120元及教育費1,145元等語。並提出租賃期間自104年9月15日起至106年9月14日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新生服裝費繳款單、學費收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台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大台北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為證。是聲請人應陳報「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數額及項目是否均與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相同?並請說明聲請人自106年9月15日起迄今是否均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現在相同?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㈣承前㈢,聲請人主張其與配偶共同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而
每月支出之扶養費用8,120元(含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1,120元、生活雜支1,000元)及教育費1,145元等。是聲請人應陳報前開金額是否為每月負擔3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總額?亦或僅為單一未成年子女每月之扶養費用額?並應提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承前㈢,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交通費500元、醫療
費用500元、日常用品費300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提出前開生活費用項目各細項之金額之證明文件到院。
㈥承前㈢,聲請人稱家庭生活費用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平均分擔
,並稱其配偶在家從事網拍,月收入不高等語。是聲請人應陳報其配偶自105年2月起迄至陳報時止,每月因從事網拍所或之淨所得為何?並應提出該淨所得之計算方式及聲請人配偶從事網拍之網站帳號及買賣明細。另應提出聲請人配偶用於從事網拍收入之存摺影本(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及聲請人配偶及二名未成年子女104年及10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二、聲請人陳報其未成年子女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是聲請人應陳報其未成年子女「現」每月領取之補助款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款或津貼,請「分別」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並應檢附聲請人2名未成年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稱其交通工具為機車等語。是聲請人應陳報該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應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五、聲請人除所提出106年7月26日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又因聲請人之債權人已有變更,是聲請人應更正債權人清冊,並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六、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卡債或信貸等」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