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管理委員會、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20,592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送本院)及繕本二份並請逕自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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