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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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0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成育┌───────────────────────────────────────────────────────┐│附表:95年度催字第1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李日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7月7日│12,600元│0000000│││1││限公司西螺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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