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1月起至同年9月間因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3月22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於98年10月16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60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890號)。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所列之罪名,惟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正榕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