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2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號335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實施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諭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55號經認有逃亡之虞,而遭本院諭知執行羈押。然查其已坦承犯行,自責反省,且並非累犯、常業犯或有犯罪習慣,又其為家中獨子,年邁且不識字之父母有待其撫養照料起居生活,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甲○○涉嫌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嫌疑重大,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在案,刑期非輕,足認有逃亡之虞,為求確保日後刑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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