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禮倫選任辯護人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鄧禮倫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彭凱璐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