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林宏
鄧其德 上二人共同 林瑞陽 律師訴訟代理人原告因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原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林宏新 臺幣(下同)柒佰玖拾叁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以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鄧其德肆佰捌拾肆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貳佰柒拾捌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計算式:7,936,131元+4,846,154=12,782,285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