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557號聲請人樂寶兒婦幼診所法定代理人 謝欣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嫆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聲請人之設立登記資料影本。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