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美玲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6萬57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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