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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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71號上訴人 王仁追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郁蘋 律師 謝育錚 律師被上訴人 羅碧霞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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