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6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吉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柱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