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月16日召開第五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會議修訂捐助章程,復經行政院衛生署以98年5月13日衛署醫字第0980201452號函予以核准,爰依民法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該法人捐助章程云云
三、經查,依前揭說明,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財團法人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需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始得變更其組織,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本身並非其捐助人或董事,與法定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狀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美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