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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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9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000000000、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3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8,000元,到期日為98年5月15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98年6月22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是否屆期已「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如是,提示日為何時?②聲請狀請補正法定代理人之簽章,此項通知已於98年6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