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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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育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甲○○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10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4,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