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周庭伊 被告 王一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4年度審簡字第6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黃龍忠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