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成煌選任辯護人何俊賢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原定106年6月8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6年6月22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