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07號

原告 陳永玲

陳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觀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係請求被告陳麗玲應將被繼承人 陳金銳 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0月29日迄今之租賃所得,按全部之1/6比例,分別給付原告,及遲延利息,然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表明被告陳麗玲所管理之租賃所得之數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馬正道

附表:

編號

財產

總額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或價值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451㎡

2971/10000

2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3334/100000

3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3334/100000

4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全部

5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全部

6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全部

7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

33334/100000

8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2樓

33334/100000

9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3樓

3333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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