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07號
原告 陳永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觀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係請求被告陳麗玲應將被繼承人 陳金銳 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0月29日迄今之租賃所得,按全部之1/6比例,分別給付原告,及遲延利息,然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表明被告陳麗玲所管理之租賃所得之數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馬正道
附表:
編號
財產
總額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或價值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451㎡
2971/10000
2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3334/100000
3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3334/100000
4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全部
5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全部
6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全部
7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
33334/100000
8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2樓
33334/100000
9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3樓
33334/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