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09號

原告 賴薈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子韓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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