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6號上訴人 凌鳳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秀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2條第2項各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
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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