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小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零參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萬分之0‧四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