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2號債權人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君 債務人合立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胡孝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號│(新台幣)││├─┼──────┼─────────────────────┤│1│280,000元│自10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2│165,920元│自10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