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王瓊 被告 吳溪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溪泰被訴公共危險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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