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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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4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馨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人豪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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