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7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5年7月20日至民國145年7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相對人於民國95年7月20日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
0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經聲請人代為清償812,
821元,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讓與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債權及抵押權移轉證明書影本一件、住宅貸款契約書影本一件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徐孟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枋寮│沿海││169│建│0│0│58.63│2分之1││├──┼───┼────┼──┼──┼───┼─┼──┼──┼────┼───┼─────┤│002│屏東│枋寮│沿海││170│建│0│1│68.49│2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7○○○鄉○○路18│沿海段170地號│加強磚造、│1樓79.48、2樓79.48合計││2分│││││3號││二層樓房│158.96││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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